【焦点事件链接——“见死不救”案】 我们从小到大的道德教育都告诉我们要助人为乐,我们大多数人也认同并力所能及地在传承*民族助人为乐的美德:为孕妇、老弱病残者让座;为迷路的小孩寻找父母;赠与冒雨指挥交通秩序的交警雨伞等,微不足道、并不是什么很了不起的壮举,却如绝渡逢舟、雪中送炭,恰到好处、让人感怀。 如前所述,我们说大多数人乐于助人为乐,但与此相反的另外一些人,并不以此为然,这其实只是属于个人选择,我们也不会要求别人一定要助人为乐来进行一种全新方式的道德绑架,但我们却不能理解,为什么这之中的某些人可以冷漠到甚至可以“见死不救”的程度,这并不是谁的天马行空,而是由真实发生过的事件反应出来的本质问题。 2004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海南东线高速路122公里处发生一起车祸:海南某公司的韩某被大货车挤压到护栏上,受伤惨重。随后有人拨打120呼叫救护车,万宁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却仅仅只是摸黑简单地查看了一下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车上。较终韩某因失血过多,在两小时后死亡。 我也不是没见过各式各样的案情、事件,但在各类错综复杂、光怪陆离的案件中,也**这样的心寒。随后经过相关资料的查阅,发现该类事件竟不属于个案,类似的“见死不救”案在各种情况下屡屡发生,让我不由产生“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错觉,但事实并不应该是这样的,我们在法制说得上是健全的社会,未曾处于战乱之下,道德教育也与九年义务教育一起贯彻在各个地域......在这样的环境下,按理来说这种情况不应当会发生,但事实却是“见死不救”真切地、各种形式地发生了。 到底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面对道德的失范,不得不说法律武器有一定的制约效果。 “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 “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等现象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海外一些国家早已出台相关法律条例。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刘如军等32位代表就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 法律领域相关学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协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政协委员也曾提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并同时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他们认为,“见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见义勇为者奖励可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献身程度、事情发生时的危急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有效后果等来决定。 虽人们有关注到,注意到这种现象的发生,也有人去提出对应的法律建设建议,但至今仍未取得对应的法律进展,“见死不救”现象的杜绝,仍然任重而道远。 那么这期内容就到此告一段落, 欢迎大家评论提供普法专题哦~ 小编看到了就会记录,并持续更新相关专题~